江苏启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1|来源:启东信用办    

  

各镇(乡)、园区、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3号),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全市信用分类监管和评价、信用修复、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标准基本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归集和共享,经济社会主要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健全,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作用有效发挥,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及时、全面、准确记录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依法依规评选诚信主体,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经营示范点”、诚信道德模范、诚信民办教育机构、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启东信用”网站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诚信典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2019年年底前,行政审批机构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信用记录系统与审批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3.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通过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等方式,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广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分办法,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守信激励手段,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多渠道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启东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和诚信群体。支持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广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6.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制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违法建设、违法交通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故意拖欠或少缴以及违规使用各类资金(基金)、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垄断、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无证办学、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建设、违法交通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人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文广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监管职权和国家、省、市有关部署,制定并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本部门门户网站、“启东信用”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将不良信息上传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请采取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人行、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工商联、市人行、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地区、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建立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2.建立联合奖惩响应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建立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委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单位据此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委签署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等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专栏)公示,同步归集至“启东信用”网站,并按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关专题栏目公开发布,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加快司法机关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并在“启东信用”网站集中公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加快建设全市一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全市范围内信用信息。优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与市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及省、其他地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等联通,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有关部门依据权责清单,信息查询事项目录,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中,实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各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其中,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等重点领域2020年年底前率先实施。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产生“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启东信用”网站发布,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税务局、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推荐性两类措施清单。强制性措施是指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指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发起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有关部门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明确流程、条件和时限要求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及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将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制度标准和诚信文化建设

20.建立健全制度标准。加快信用制度建设,指导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贯彻执行社会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地方信用标准化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加强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推动与南通市信用平台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相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积极开展“百城万店讲诚信”、“放心消费创建”、消费者权益日和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广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和旅游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机构、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方案明确要求制定的落实方案及时报送市信用办。

二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加快制定行业和重点人群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产品应用等制度,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积极发起和配合其他单位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是加强指导协调。市信用办要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帮助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市信用办沟通联系,扎实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是加大考核检查力度。将本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纳入市委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市信用办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及时跟踪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