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信用福州”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和《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试行)》(榕科〔2019〕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学会等法人机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市发改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市发改局权责范围内各类资助与奖励的资格。
2.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内通过市发改局推荐申报的福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相关认定、资助与奖励资格。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2.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实施单位:市科协)
3.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4.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编办)
5.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实施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中心)
6.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7.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8.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9.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0.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市发改局)
11.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12.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实施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
15.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
16.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市发改局、商务局、税务局、市监局)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市发改局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向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福州市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反馈至发改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方案颁布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