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川江都市报—川江号记者从泸州市发改委了解到,泸州市发改委将联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签署对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
惩戒期限:从已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违法建设行为整改完毕为限。
惩戒方式▼
●对单位或企业而言:
将依法对惩戒对象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
违法建设场地不得登记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地所);
在融资授信业务中受到限制;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对个人而言:
如果在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将被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纳入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信用记录;
在融资授信业务中受到限制;
购买住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违法建设场地不得登记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惩戒流程▼
联合奖惩开始实施后,各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执法管辖权限,每月5日前将需要确认为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查,符合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在各自单位或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20日的公开公示。
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公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查证属实后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对被确认为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及失信内容,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公布,并每月底以前向联合惩戒单位书面通报失信信息。
违建当事人一旦上了失信人名单,就将被被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