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决定对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过程中存在个人失信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几种情形:
(一)职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个月(含)以上的;
(三)职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存在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和犯罪信息,被住房建设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二、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列为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的对象,取消使用住房公积金资格,包括提取、贷款和转移,期限为5年。
(二)通报缴存职工所在工作单位。
(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公告。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认定方法:
(一)缴存职工有上述失信行为之一的,由业务经办部门报个人信贷科归口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缴存职工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三)中心在收到缴存职工书面异议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中心予以采纳,否则维持原有认定。
四、本规定由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