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我局制定了《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4日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为深入推进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打造“诚信新乡”,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载体,以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为重要抓手,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市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方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市提供坚实的信用保障。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公示褒扬守信典型案例、模范代表,曝光惩戒失信主体,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违法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托部门联动合力,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提升公示效率;强化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区域联动,构建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和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在确保市场主体正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聚焦重点,破解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导向,聚焦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发挥信用“红黑名单”导向作用,促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化解。
三、发布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成果,定期发布新乡市信用“红黑名单”。各科室、局属单位是收集、报送、发布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一般每季度发布一次。
四、发布渠道及路径
(一)发布方式。新乡市信用“红黑名单”采取统一发布与部门自行发布相结合的方式。
1.统一发布。一般安排每季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发布频度。具体按要求报市信用办统一在“信用中国(信用新乡)”网站发布。
2.自行发布。各科室、单位是本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的具体责任单位,按照本局“红黑名单”发布流程,根据各自“红黑名单”行为界定标准,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核定后,汇总到局向信用信息平台网站依法及时发布。
(二)发布程序。各科室、单位要依法定期收集、整理各类社会主体的守信及失信信息,形成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于相应发布周期报局统一发布。
(三)异议处理。有关社会主体对发布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信息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信用办。对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需要修改或撤销的,报市信用办在发布平台上给予修改更正。
(四)发布期限。信用“红黑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诚信红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发布责任单位提出并删除其诚信红名单上的信息。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发布其黑名单信息,经发布责任单位审查,报备市信用办后,可以提前删除其诚信黑名单上的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实施细则。各单位、科室要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实施方案、发布范围和管理细则,积极配合做好统一发布工作。全市人社系统应依据本方案规定,积极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科室、单位要在局统一协调指导下,加强沟通联系,做好相关事项和每一阶段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在发布内容上相互协调,在实施步骤上相互衔接,形成整体合力。信用“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科室、单位要加大检查执法、信息收集、信用评估工作力度,定期更新“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大力发掘和宣传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和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为实现全社会联合奖惩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落实联合奖惩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拟定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市信用“红黑名单”企业和人员,综合运用行业性、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等奖惩措施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局定期对各科室、单位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宣传。同时将“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纳入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考评事项,使之成为制度性规范和常规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