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6|来源:信用广州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协会制定了《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司法鉴定人认真学习,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

2019年9月20日

广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试行)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司法鉴定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制定本标准。

一、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列入红名单: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依法依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以下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符合以下条件,列入红名单: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司法鉴定技术操作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鉴定;

(五)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鉴定人存在以下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黑名单: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市司法鉴定协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红黑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追加、修改、更新,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