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人民法院,临港经开区发展服务局、社会事务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6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委办〔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和高收费民办学校的界定
本通知中失信被执行人指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通知中高收费民办学校指综合收费标准高于本县(区)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二、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和查询方式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县(区)高收费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新登记入学学生的父母。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方式为: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点击页面左上角“综合查询被执行人”链接,输入查询对象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点击确认查询,若网页下方出现失信记录信息,则该查询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高收费民办学校对当年申请入学的学生父母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也可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自行查询后填写《入学诚信承诺书》,相关学校需将查询记录或《入学诚信承诺书》备案。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对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发出该限制高消费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议。
三、查询结果处理
经查实,新入学学生的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收费民办学校不得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登记相关手续,并向学生父母做好解释工作。
如果新入学学生的父母已离异,只要其中一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高收费民办学校不得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登记相关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通知对高收费民办学校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联合惩戒措施,并非侵害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告知不接收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可按相关规定就读公办学校,并要求相关学校在招生宣传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避免引起家长及市民的误解,为执行本通知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严格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有关学校要严格审核新生家长信用信息,把好报名入学及学籍管理关口。市教育体育局将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监督检查,若发现高收费民办学校违规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对相关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规接受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联合惩戒。各县(区)教育部门执行上述规定时产生歧义的,由市教育体育局解释。利害关系人(或者学校)对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发出该限制高消费令的人民法院提出。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