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今日,红网时刻记者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下发。
《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九类情形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被列入名单的养老机构和个人采取五方面的惩戒措施
《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